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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产品创新有何法律意义

文章出处:家具行业   责任编辑:小雅   发布时间:2019-04-26 10:43:39    点击数:-   【

发明创造本属于一个技术范畴的概念,但是各国相继建立起专利制度以后,作为专利法的客体便成了专利法所调整和保护的对象,因此,一切发明创造只有在取得专利以后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取得专利的条件又必须使设计出具有新颖、创造性与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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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知”即通过书籍、录音、录像、录像、电影、照片等任一种方式,已经出版或公布的发明创造,一旦公知即“通过”书籍、报刊、专利公报,甚至缩微、录音、录像、电影、照片等任一种方式,已经出版或公布的发明创造,一旦公知就已不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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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用”是指商业、科学实验、教学或他领域已被使用和销售,至于使用的规模和销售的范围,不作为衡量和判断新颖性的依据。

1.关于新颖性的地域范围,我国专利法采用的是有限的世界新颖性,世界范围内未被公用的发明创造,就被认为具有新颖性。

  2.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在提出专利申请,比已有技术先进,具有独创性,不是本行业中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所容易做到的,能够产生更好的效果,如果它与同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比较平庸无奇,不能提供更为先进的技术方案,即使未被公知公用,也不具创造性。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具有能在办公家具产业上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一般创新设计的办公家具产品或制造办公家具的新工艺方法,均具有重复制造和重复使用的可能性,均可视为具有实用性。